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刘某持某生效判决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现另一债权人张某已生效判决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受理该公司破产事项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确认该债权。
【也迪律师解答】
张某以刘某持有的生效判决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不予确认该债权,实质是意图通过本案诉讼否定上述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在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释义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破产债权,同样可能存在异议,但其救济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58条和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仍有异议或者不认可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无权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