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先后两次到农业银行某支行购买理财产品,经该支行副行长张某推荐,决定购买XX理财产品,并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告知张某由其代买。后张某将刘某的250万元挪作他用,并伪造了两张理财确认单(未盖章)交予刘某。现张某因涉嫌诈骗被拘留,请问刘某要求确认与某支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能否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首先,案涉两张理财确认单均未加盖银行印章;其次,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明知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他人掌握的后果,对银行工作人员持有他人银行卡及密码不属于银行业务员应明知,在此情况下,其将银行卡交给张某并告知密码用以购买张某推荐的理财产品,该行为已超出了一般人对银行的信赖认知;最后,刘某对其自身资金保管使用并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张某诈骗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张某的行为不满足表见代理,其与某支行之间也不存在真实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