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公司系将南京分公司在2019年5月——2022年5月内交与刘某经营,公司收取管理费10万元/年,刘某对于南京分公司的经营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后南京分公司因拖欠他人债务被起诉,总公司偿还了上述债务。现总公司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责任,刘某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
【也迪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按照刘某与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总公司系将南京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交与刘某承包经营,总公司收取承包费,而刘某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刘某并不向总公司提供劳务,而总公司也不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对刘某也无用工管理权,故双方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人身隶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本案系刘某与总公司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刘某主张与总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