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刘某以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成立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刘某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向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后刘某未支付管理被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建设工程公司与刘某虽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但刘某本身并无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承包经营,实为借用建筑资质承建工程项目关系。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刘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不会被人民法院所支持。但是若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出借施工资质的公司,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投入了管理,实际发生了相应的管理费用,应视为刘某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刘某当然应返还给建设工程公司。建议建设工程公司着重向法院提交其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了管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