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香港公司近期发现其专利产品被的外包装上被印有“中山某灯饰公司”的字样在河南郑州时被大量交易出售。现香港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多名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郑州市,且实施交易的行为人居住在郑州市,故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为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山某灯饰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辖区,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香港公司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