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房产公司威海分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刘某每月支付建筑设备租金6000元,一个季度一结。三年后威海分公司注销,现刘某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该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即法人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分支机构注销时,其行为能力自然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威海分公司已注销,其行为能力消灭,虽然涉案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截止日期,但在威海分公司行为能力消灭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案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已终止,即刘某无需诉请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