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公司将面积为218平方米的房屋场地出租给刘某使用,每月租金为4000元,押金为5000元,租金每三个月预交一次。合同签订之后,刘某依约支付租金及押金,公司亦将房屋场地交付刘某使用。现仓库发生火灾,烧毁了大量的仓库货品。经《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司出租的房屋场地原为汽车大棚,其改建为仓库并未办理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仓库系违章建筑。
【也迪律师解答】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将汽车大棚改建为仓库,该仓库须经消防设计审核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并报消防部门备案方可投入使用。公司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并据此负有保证租赁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将租赁物作为仓库出租还应负有保证租赁物具备仓库应有的仓储用途及符合仓储安全的基本义务。显然,公司未尽到仓库出租人最基本的消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其改建及出租行为违反上述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为火灾发生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与火灾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