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公司负责人张某向刘某多次借款,并以分公司名义出具了十余张借条。现张某已经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请问上述借条是否有效?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据此,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涉及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属于无效,对该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依照《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张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但刘某对该犯罪行为既不知情,亦未参与,且刘某属于张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并不属于张某与刘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同时,刘某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亦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其次,根据本案事实,本案借款合同亦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因此,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