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发布后,刘某依据相关规定主张原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中指出: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刘某系申请再审,不属于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应适用会议纪要。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而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所指的“法律”,应当排除原判决、裁定生效后出台的法律。任何裁判者都只能以裁判作出时的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裁判。不能因为裁判作出后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出台,就推翻在先的生效裁判。否则,势必造成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缺失,动摇法治的基石。更为严重的是,若如刘某所希望的,用后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来认定生效裁判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则所有作出裁判的法官都可能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被追究责任。如此一来,势必大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