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刘某作为债权人,因管理人不愿意诉讼,其自行起诉该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公司法并没有排除破产程序适用其相关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基于类推适用原则,可以参照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则,破产作为“概括清偿”制度,如果丧失追加违约或侵权股东的相关财产的权利,显然与其制度设置的价值存在冲突。其次,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由有关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个别债权人可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因此,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提及的是,鉴于刘某系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因此而获得的赔偿款理应归入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统一分配,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刘某的个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