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关于财产份额转让存在特别约定,有效吗?】
时间:2022-12-19点击率:730地点:

刘某张某、朱某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若合伙人欲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的人认为:上述约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悖,客观上限制了《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即使是2021年才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中,也未涉及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一般来说,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比如,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而非合伙人的资格或财产份额可以继承。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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