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职业打假人,前往某超市购买了几盒日本进口的饼干时发现无任何检验合格证明,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超市抗辩所谓“打假”为职业者,其购买商品已经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经营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材料。本案中,超市向刘某销售的涉案产品产自日本国,可能存在核辐射的危险,而超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因此,超市向刘某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超市向刘某出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现刘某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