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20年12月便开始与某新能源公司股东张某洽谈股权转让之事,并最终于2022年3月以1.5亿元的价格向某新能源公司股东张某购买了百分百的股权,后刘某支付股权款并在张某的配合协助下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现刘某主张其轻信张某的介绍、收购公司的宣传资料,误以为是一家利用专利技术生产新醇燃料的能源企业,已构成重大误解,造成1.5亿元的损失,故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
【也迪律师解答】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们认为,刘某对于所要收购的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将要进行的业务、收购的法律后果等均有一定认知,其出于进军新能源行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收购行为,事实上也获得了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实际控制标的公司,对于整个收购行为不存在误解,1.5亿元的收购对价也不应等同于实际损失。刘某轻信张某的介绍或者过于信赖宣传资料,系自身做出商业判断中的过失,在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和职业经理人获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其不得以自身过错主张重大误解。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书》不因重大误解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