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20年12月便开始与某新能源公司股东张某洽谈股权转让之事,并最终于2022年3月以1.5亿元的价格向某新能源公司股东张某购买了百分百的股权,后刘某支付股权款并在张某的配合协助下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现刘某以其对新能源行业不够了解,收购时缺乏经验,以畸高价格收购系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
【也迪律师解答】
合同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之行为;二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三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利用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四是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本案中,刘某作为收购方,张某为出让方,围绕标的公司即新能源公司的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据此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案涉的股权交易标的额超出亿元,交易各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商人,在进行如此交易过程中,理应秉持审慎注意之原则,论证、磋商、谈判、签约、履约的过程均应慎重。刘某并非处于危困状态,其所称对新能源行业不够了解也不能成为弱势之理由,其也有条件通过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经理人的方式予以弥补;张某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并非牟取不正当利益,刘某做出收购决定也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因此双方在往来磋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系正常商业交往,故《股权转让协议书》不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