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争议通过仲裁解决,适用合同受让人吗?】
时间:2022-12-09点击率:689地点:

某科技公司与某影视公司之间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是最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科技公司将前述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某传播公司现影视公司要求确认科技公司与传播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是需要向人民起诉还是申请仲裁呢?

 

【也迪律师解答】

 

首先,科技公司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对上述协议发生争议,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约定的仲裁协议,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约定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当属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出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的规定,有关协议转让的事项亦应属于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最后,就当事人主体而言,传播公司系上述合同转让的受让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方有效”的规定,传播公司亦应受上述仲裁协议约束,成为仲裁协议的共同当事人。因此,影视公司在本案中基于合同转让对科技公司与传播公司提起的争议,依法应当依据《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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