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纸业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的股东均为某科技公司,因工贸公司经营不善,科技公司决定让工贸公司先行吸收合并纸业公司后再统一向法院申请破产。纸业公司在办理注销前仅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但未能通知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某运输公司,请问是否属于侵权?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合并中履行通知义务时必须同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知已知债权人,二是公告,二者缺一不可。合并中法定通知义务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重大权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公司法在合并制度设计中赋予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本案中,纸业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运输公司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机会,构成对债权人运输公司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