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退休后,又与某高校签订了《劳务合同》,担任女生宿舍楼的宿管阿姨。某天晚上刘某到点下班回家路上被汽车撞倒在地受重伤,经交警认定,小汽车负全责。请问刘某能要求高校对其受伤承担责任吗?
【也迪律师解答】
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主并非对雇员所有的行为都承担雇主责任,仅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以及虽超出授权范围,但行为之表现形式属于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因此,从条文表述来看,原则上要求雇员履职行为应当经过雇主授权或指示,或者虽超出授权或指示但与雇佣活动有内在牵连的行为认定为履职行为。本案中,刘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高校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系劳务关系。且刘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高校无需对其受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