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担保公司在为某建设公司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凭借《反担保保证合同》要求设计公司承担责任时遭拒,原因在于《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公章与该设计公司的印章并不一致,请问设计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即便《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加盖的“设计公司”公章与实际公章不一致,也不能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相关的签约负责人在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是涉案《反担保保证合同》是否对设计公司有效的关键。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本案还应当审查签约负责人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具体到本案,担保公司可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书》、设计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签约负责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法律会在“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上刻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其存在明显过失,没有尽到谨慎合理的调查义务,法院将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