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离婚后,将法院判决归其所属的房屋出售给朱某,朱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在即将办理过户登记时,刘某突然猝死身亡。现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请问朱某应该怎么办?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中,第二级案由项下新增“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我们建议朱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刘某生前与朱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现合同因刘某的去世无法继续履行,朱某作为债权人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因刘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法院将指定刘某生前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