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尚健在,儿女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被法院允许?】
时间:2022-11-29点击率:1049地点: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在刘某去世后,张某的弟弟因房产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因只有四女儿愿意出钱支持张某打官司,张某立下《遗嘱》,写明因四女儿愿意出资帮助我请律师打官司,我决定若今后房屋拆迁,同意给我四女儿分一半房屋、钱,自一审开庭当天生效。张某及五个子女均签名确认。后房屋拆迁,四女儿希望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遭到其余兄弟姐妹拒绝。


【也迪律师解答】

遗嘱是自然人所作的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其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性之一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案涉遗嘱不但有遗嘱人张某的盖章或捺印,还有五个儿女的签字,从形式上看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从涉及的标的物看系张某与其配偶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内容看系刘某去世后涉案房屋因涉及其他纠纷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析产行为,且还有生效时间的约定,即一审开庭当天开始生效。综合上述分析,案涉遗嘱是家族成员对家族重大事务的共同处理行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案涉遗嘱名为遗嘱实为分家单,且形式及内容符合当地民俗,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即便张某以其尚健在,该《遗嘱》未生效为由抗辩,也无法被人民法院采纳认可,原因在于:张某的抗辩系对涉案《遗嘱》内容的重大变更,在未获得四女儿同意的前提下,张某无权变更该“遗嘱”即涉案分家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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