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全款购置一栋别墅,并育有一子小言一女小西。刘某去世的五年后,张某立下《遗嘱》,写明:位于XX的面积158.86平方米的三层房屋分为三份,我与儿女分别继承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今后谁为我养老送终,我身故后的遗产归谁。三人均在《遗嘱》上已签字确认。现相关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张某因此收到了拆迁补偿款1685462元。小西希望按照《遗嘱》分割拆迁补偿款故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迪律师解答】
遗嘱是自然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分家析产是对于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分配权利的家庭成员,经协商一致将共同财产在其成员内进行分配,最终确定共同财产在其成员之间的具体归属。本案中,案涉“自书遗嘱”系张某自行书写,张某、儿子小言、女儿小西三人签字确认。从案涉“遗嘱”第一项的内容“该房产分割为三份,我和儿女分别继承该房产的三分之一”来看,其只是名为遗嘱,实质上是家庭成员张某、小言、小西对家庭共同财产案涉房屋进行分配的协议。在该协议签订时,刘某已去世,案涉房屋产权一半的所有人是张某,另一半系刘某的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即张某、儿子小言、女儿小西,故签订“遗嘱”的三人也实质上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案涉“遗嘱”第二项内容“今后谁为我养老送终,我身故后的遗产归谁”是张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属于遗嘱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