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两女一子,二人于2015年4月签订《协议》,约定在二人百年以后,其名下的两套房屋,面积较大位于郊区的房屋归大儿子所有,面积较小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归二女儿和小女儿所有,二人各得二分之一。在刘某去世后,两个女儿得知《协议》后不同意按照相关约定进行继承进而起诉到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本案中,《协议》于2015年4月作出,内容载明张某、刘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就涉案房屋将享有不同比例的房屋权益,该《协议》系张某与刘某生前针对其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预先处分,故《协议》性质应认定为具有析产和遗嘱继承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而非法定继承纠纷。原因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若当事人对继承财产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本案中,因刘某先于张某去世,涉案房屋作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去世时应从中先析出张某所有的财产,剩余财产作为刘某遗产进行继承;张某去世后,其所有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故本案兼具继承法律关系及析产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