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家出资参股的全部股权,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2-11-17点击率:676地点:

某一人有限公司与某国有独资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个新公司,其中一人有限公司占股65%,国有独资企业占股35%。后经双方协议减资后,国有独资企业占股变更为75%。若国有独资企业欲出售新公司的全部股权,应该怎么办理?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国有独资企业经过减资后,已成为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其转让新设立公司全部股权的行为,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产权交易达成的,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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