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破产清算案件中都会有管理人的加入,但是管理人是怎么确定的呢?成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可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那么,管理人名册是怎么制作的?首先,人民法院会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事项进行公告。接着,有意向的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最后,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并在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会将审定管理人名册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人民法院在审核管理人申请材料时,会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进行评定。
第三、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