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仍有多个诉讼及执行案件的受理、强制清算、评估、公告、执行费用等尚未支付,请问这些都属于破产费用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具体到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件受理费、向申请法院执行的费用可归类为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第三顺序受偿。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均属于破产费用,以公司的财产随时优先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破产案件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是破产费用,可以随时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