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朋友介绍,刘某被自己心仪的公司录取。第二天,刘某就向前任职的公司提出了离职,要求在一周内离职。公司不同意,并称如果刘某执意离职,将扣除本月全部工资。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刘某要求一周内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克扣工资。因此,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