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将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时间:2022-10-20点击率:677地点:

刘某与张某系同班同学,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张某表示希望一年后能和刘某结婚,刘某遂将其名下位于朝阳区XX的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因考虑到税费问题,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两人分手,请问房屋是否属于彩礼?刘某还能要回吗?


【也迪律师解答】

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本案中,刘某将自己的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应当属于婚前给付彩礼行为。如果双方不存在恋爱关系,没有结婚的预期,刘某不可能将价值很高的房产赠与张某。因此该房产赠与行为应认定为给付彩礼性质。双方虽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根据房款给付情况来看,双方仅有买卖之名、没有买卖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案涉的房产价值较高,如果张某不予返还,对于刘某的生活必然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议刘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房产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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