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相亲认识,认识50天便决定结婚,后刘某父亲一次性向张某转账15万元作为彩礼。领证一个月内,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争吵,后张某返回娘家居住。刘某希望要回彩礼并离婚,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离婚并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本案现有情况来看,很明显双方未形成持续、稳定、长期共同居住的生活状态。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具体的时间标准进行规定和细化,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共同生活了几天或者一到两个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已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的长短,联系的频率和财产的混合状况综合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