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房屋,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近800平方米并向张某进行了出售。四年后区政府欲实施强制拆除,请问刘某还能向张某要求被拆除房屋的折价款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案涉房屋系非法占用土地所建设而成的,及后又被区政府强制拆除,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价款返还给买受人,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但是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返还与否,其原理是,在违法程度较重时,诚信或公平无法与制裁不法的需要相比,此时,应适用“不法得利不得返还”原则,排除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灭失,系因房屋本身的违法属性,触犯公法法益而被行政部门强制拆除,故不具有返还的正当性,也就不存在折价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