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为另一方还债,离婚能要求返还吗?】
时间:2022-10-17点击率:687地点:

某与张某在恋爱期间向他人借款2万元,后因刘某答应与张某结婚,故张某向刘某一次性转账2万元用于还债。一个月后,双方领取结婚证。但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两个月后刘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问张某要求返还2万元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婚前的2万元是张某帮刘某偿还债务而发生,当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应当视为赠予。恋爱期间双方发生赠予不同于民法典上的一般赠予行为,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予或者日常的消费支付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予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予,其赠予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当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条件成就,达到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目的,故不应返还。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予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予的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案中,张某是以与刘某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刘某2万元用于还债,该给付行为符合生活常理,后二人已顺利领证结婚,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故不应返还。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