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领证结婚前,张某母亲向刘某支付15万元作为彩礼,领证三天后张某就离家务工,半年后起诉要求和刘某离婚,并以双方未共同生活、支付导致家庭困难为由要求刘某返还彩礼。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张某在作出给付彩礼、支付费用等行为时,要求履行婚约并共同生活以及生儿育女组建完满、和谐、幸福的家庭的意思明确,但张某至今未与刘某共同生活且自领证后便离开了刘某。在张某无证据证明刘某无生育能力或不履行夫妻同房义务时,法院将结合双方订立婚约时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身体是否存在影响生育能力的相关疾病等因素,判断二人是否确实存在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年龄障碍和身体障碍等问题,若最终确定系张某为单方拒绝履行共同生活之夫妻义务,那么张某就应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承担责任。
第二、确定是否生活困难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本案中,张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