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用于婚后购车,婚后未共同生活时,车辆该归谁?】
时间:2022-10-05点击率:693地点:

刘某于结婚登记前一周分多笔向张某转账了22万余元,婚后张某自行贷款购买了一辆宝马车,首付款为22万元。结婚后双方未实际生活,若打算离婚,请问宝马车应该归谁?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某在婚前接收刘某多笔转账,共计22万余元,数额较大,不属于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予的礼物,且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故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属于张某应当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由于该车辆尚有按揭贷款未清偿完毕,直接返还车辆会导致借款及担保相关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故法院多会采取以折价返还的方式进行妥当处理,即将宝马车判归张某,由张某对刘某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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