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刘一与两位老人一起居住,对老人很是孝敬,女人刘二成年后就外出打工并结婚生下儿子朱某,基本不回家看望父母。刘二因意外身亡,八年后张某因病逝世,请问刘一和刘某要求多分遗产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因刘二先于张某死亡,刘二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刘二之子朱某代位继承,故张某的遗产应由刘某、朱某、刘一三人共同继承。
第二、刘二自成年后基本未与张某、刘某夫妇来往,也很少回家探望张某、刘某夫妇,其子朱某亦然。张某生前与丈夫刘某、儿子刘一共同居住生活直至去世,刘一一直照顾体贴,对张某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刘一在张某生病时送医治疗进行护理,住院期间又与刘某共同照顾张某,最后还及时料理了张某的后事,二人对张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民法典》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就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张某未遗留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于刘某、刘一予以多分遗产。朱某代位继承张某的遗产虽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其成年后未曾探望张某、刘某,给予长辈关心和照顾,不符合生活情理,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适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