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方式应当如何适用?】
时间:2022-09-14点击率:698地点:

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对于张某探望女儿的方式选择上产生诸多矛盾,张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暂时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探望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那么在张某无上述消极因素时,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既能够使其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女儿对刘某的依赖,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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