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不可能!】
时间:2022-09-06点击率:705地点:

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其中就财产分割部分进行了如下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今后由张某一人负担,两套房屋、一辆车归刘某所有,存款10万余元归张某所有。离婚后,刘某又多次帮助张某偿还借款。现债权人朱某将二人起诉至法院,刘某是否需要负担相关债务?


【也迪律师解答】

  张某与刘某虽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就双方所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来看,大部分家庭资产均归属于刘某,全部债务归属张某,双方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进行完整梳理,特别是在刘某有多次代张某归还借款,且双方已感情破裂的情况下。鉴于此,双方对离婚财产的分配约定,有违常理。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即便在相关借条上没有刘某的签字,但在朱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法院也会依法确认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朱某可以向张某、刘某任一方进行的债务催讨,以及任一方对涉案债务的归还,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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