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某银行支行的工作人员介绍推荐,在该支行经工作人员协助,购买了相关的保本混合型基金100万元,封闭期限为2年,固定利息4.8%,到期后实际到手资金为90万元。请问刘某的损失能要求该支行承担吗?
【也迪律师解答】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依照上述部门规章之规定,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即商业银行应先对客户进行评估,正确评估后再根据客户具体情况推介合适的理财产品。本案中,若涉案的支行未对刘某进行风险评级的情况下,仍然推介、引导并协助刘某办理涉案理财产品的购买,即证明其未尽到对刘某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的提示义务和对涉案理财产品的说明义务,具有相应过错。因支行具有过错,应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可以要求支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