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借贷纠纷被张某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知晓了法院开庭时间,但因其已定居于英国,故向法院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但是因委托手续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的使领馆证明且经提醒刘某未进行补足,法院最终进行了缺席审理,刘某主张公证认证程序仅是形式要件,授权的真正意义在于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缺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对此,我们认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法律对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行为作出程序和形式上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委托诉讼代理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对在国外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作出更严格的形式上的规定,亦是为进一步保证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行为的真实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程序应予严格遵守。而刘某向朝阳法院提交的委托手续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故朝阳法院对刘某进行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