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向婚外情对象转账,配偶要求返还不被支持?】
时间:2022-09-01点击率:761地点: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第十二年张某发现刘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外情,甚至双方还育有一女,现张某起诉要求朱某返还刘某近十年向其转账的金额80万元,朱某抗辩该转账属于对女儿抚养费支出,无需返还。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在刘某与张某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刘某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巨额共有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朱某,事后亦未取得张某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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