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大股东,占股70%,张某、朱某、韩某均系公司小股东。现刘某以开股东会或者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不能送达张某、朱某、韩某,所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召开,且公司资产大部分被张某、朱某、韩某三人私卖导致公司停产要求解散公司,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法定条件的问题,须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立法目的分析。公司解散纠纷系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僵局时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其设定目的在于弱势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公司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本案中,科技公司解散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刘某作为科技公司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彻底解决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刘某称张某、朱某、韩某侵占公司财产,也能够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