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小刘,两年后双方协议约定小刘今后由张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10000元生活费直至女儿成年。后刘某与朱某结婚,其妻子朱某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费降至5000元。
【也迪律师解答】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本案中,若刘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尚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只要刘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人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在其近些年收入水平与抚养费比例并无较大波动甚至下降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认为刘某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就不会存在侵害朱某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