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交什么证据才能自己存在较大可能性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
【也迪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侮辱、恐吓、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建议可以考虑提交以下证据:(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三)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四)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五)受害人与加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六)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七)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八)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九)伤情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