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经多轮面试,某科技公司向周某发出录用通知书,明确拟录用周某。周某于当日签字确认后以扫描件形式发还科技公司。其后,周某拒绝入职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欲起诉周某赔偿,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知,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科技公司仅向周某发出了涉案录用通知书,双方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周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求职者,而非劳动者,科技公司也并非用人单位,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周某与科技公司基于录用通知书达成的合意本身也是劳动合同缔约磋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样构成缔约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