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一同设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占股80%,张某占股2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届满至2022年3月15日。刘某于2021年1月将股权转让给朱某,请问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公司无法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某网络公司作为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科技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2022年3月15日前缴足。该认缴出资的金额、履行期限均经工商管理机关公示,刘某在认缴期限届满前享有当然的期限利益,其于2021年1月将持有的科技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朱某,对应的尚未发生的补足出资的义务即随股权转让给了朱某,其转让股权不构成瑕疵转让,刘某不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第二、刘某转让股权发生在2021年1月,此时科技公司与网络公司之间还未进入或尚处于诉讼阶段,即案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网络公司不能提交更多证明证明刘某向朱某转让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并侵害网络公司案涉债权的恶意时,刘某对科技公司不再负有补足出资义务,亦不应再对股权转让之后科技公司负有的对外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