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与张某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小刘。在双方分开的一年后刘某与他人结婚,便不再支付小刘的抚养费。请问能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张某可以收集提交与刘某之间关于孩子方面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作为向法院起诉时的证据使用。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若刘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因此,即便刘某不予配合,法院也可推定刘某系小刘的亲生父亲,并根据刘某的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