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婚签订了《分居协议》,约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考虑儿子年龄较小,选择分居,今后儿子由张某一人抚养,登记于刘某名下但贷款尚未还清的两套房产归张某所有,另外一套全款购买的登记于两人名下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反悔。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意外猝死,刘某的母亲认为仅登记了刘某名字的房产也属于遗产,要求依法分割并继承相应的份额。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允许“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从《分居协议》内容来看,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第二、《分居协议》系刘某与张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因此,在张某与刘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的前提上,仅登记刘某名字的两套房屋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刘某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