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可知,按照证据的分类,录音资料在案件中可以是视听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数据,具体需按照载体形式进行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属于违法取得,法院将不予认可。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且这种偷录、偷拍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属于违法取得。但是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在夫妻共同的居所中安装了录音或者摄像设备,则不属于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除了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外,录音录像内容应具有客观真实性,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