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区改建,刘某的房屋需要拆迁,但因拆迁补偿数额与区人民政府达成一致,后街道办以房屋系危房强制拆除。请问在房屋被拆除的前提下,应该怎么计算赔偿数额呢?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刘某尚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对刘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但区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和强制搬迁。而是由街道办在超越其职权且违反危险房屋认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排危”为由拆除刘某的房屋,该拆除房屋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刘某可先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协商不成后,将会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的评估,继而就能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