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系危房仍租赁,倒塌后的损失需自行承担吗?】
时间:2022-06-22点击率:766地点: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某某位置的整栋楼全部出租给刘某用于宾馆经营,但因该栋楼经有关部门鉴定系危楼,加固后方能使用,刘某知晓房屋情况,并愿意继续承租和负责出资加固。刘某为此向公司支付了200万保证金和一年租金。但在加固施工过程中,楼房发生大面积倒塌,经鉴定租赁房屋属于应尽快拆除全部结构的D级危房,请问刘某要求退还租金和保证金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在效力等级上属部门规章,但是,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结合本案事实,涉案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我国不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即《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因房屋倒塌后需支付给他人的补偿费用,刘某自行承担因施工加固而支付的费用,但租金和保证金费用可以要求公司予以退还。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