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朱某、吴某、高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吴某与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其全部份额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6000万元,履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前。现张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吴某起诉至法院能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中也未涉及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那么在刘某、朱某、高某任何一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吴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时,该《转让协议》即处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此时将产生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