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张。后双方协议离婚,小张随刘某生活。后张某与高某结婚,高某与前夫生育的2岁儿子小陈与二人一起生活。七年后,张某与高某离婚,又与吴某结婚。二十年后,张某因病去世,请问小陈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遗产吗?
【也迪律师解答】
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确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本案中,小陈两岁时,因生母高某与被继承人张某结婚,确实与张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张某与高某共同抚养教育过小陈,后张某与高某协议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张某与高某离婚时,小陈还是9岁的未成年人,在张某不再承担小陈抚养费时,小陈与被继承人张某之间继父子关系已确定解除。若小陈成年后也没有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时,小陈就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